即時比分-【運動紛爭解決制度系列1-2】MLB的薪資仲裁制度

在現在大同盟勞資整體協約(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CBA)之下,球員必需在一個球季收場時,具備6年以上的大同盟服務年資,始獲得自由左券球員資歷得與任何球團(包括原所屬球團與其餘球團)簽定左券。底本,在球員成為自由左券球員前,球團只需遵循根本協約中的商定,供應最低保證薪資給球員即可;然而,為均衡球員與球團之權力,即一方面讓球團得於切合相關前提下保留球員一段時間,另方面讓球員在沒法自由與其餘球團簽約前,仍得獲得與其身價相稱的薪資,故創設了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軌制。大同盟根本協約關於薪資仲裁軌制的內容,就仲裁球員之資歷、仲裁庭的構成、仲裁方式及仲裁員可考量的身分等仲裁相關要件,均有具體的規則。1、得提起仲裁之球員資歷(一)球員片面得提出之環境在大同盟的根本協約中,在成為自由左券球員之前,切合如下二種服務年資之球員,關於球團所提出之薪資數字不同意時,得不經球團同意單方提出薪資仲裁:A、具3年以上未滿6年的大同盟服務年資(MLB 2017 CBA, art. VI(E)(1)(a));B、具2年以上未滿3年的大同盟服務年資,其近來一個球季的服務年資最少在86天以上,且屬於此類服務年資之球員中屬前22%者。此類服務年資2年以上未滿3年而具仲裁資歷之球員,被稱為「超等二年級生」(Super Two Player – MLB 2017 CBA, art. VI(E)(1)(b))- 如我國出生的球員王建平易近,於2008年時即依超等二年級生獲得申請薪資仲裁之資歷。(二)兩邊合意提出之環境在球員不具備單方提出薪資仲裁之年資,或者球員已經經具備自由左券球員之年資,但其與球團同意續約,但關於薪資沒法殺青合意時,即可依兩邊合意提出薪資仲裁(MLB 2017 CBA, art. VI(E)(1)(a))後段)。然而,在球員的大同盟服務年資不切合單方申請薪資仲裁資歷時,球團除了受最低薪資的標準外其得單方決定球員的薪資,故球團並在理由同意薪資仲裁。以是,由球員與球團兩邊合意提出之薪資仲裁的環境,多為球員已經切合自由左券球員的資歷,但可能沒法從其餘球團獲得令其中意的單數年左券,球員始有可能同意原所屬球團所提出之薪資仲裁。例如,波士頓紅襪隊(Boston Red Sox)球員David Ortiz,於2011年球季收場時已經切合自由左券球員資歷,但因沒法從自由球員市場上獲得令其中意的單數年合約,其遂同意紅襪隊所提出之薪資仲裁。二、仲裁員的任及仲裁庭之構成遵照大同盟根本協約的規則,大同盟球員工會與大同盟勞工瓜葛部分每年都邑配合選出仲裁員。若沒法在每年的1月1日前決定仲裁員名單,兩邊應配合哀求美國仲裁協會供應卓越且相關業餘的仲裁員名單,並從該名單中瓜代選擇仲裁員。一切的案件均應由3個仲裁員構成的仲裁庭來審理,且由大同盟球員工會與大同盟勞工瓜葛部分配合於此3人中指定1工資主任仲裁員,負責仲裁庭的主席。(MLB 2017 CBA, art. VI (E)(5))3、仲裁相關法式及規則(一)互換薪資日期球員工會與大同盟勞工瓜葛部分在球團向球員透露表現續約後,應儘速確定切合資歷之球員。球員不中意球團所提出之薪資而欲提出薪資仲裁,需先向大同盟球員工會為關照。然後,大同盟球員工會與大同盟勞工瓜葛部分各自向球員與球團要求欲哀求與供應的薪資字,並需在如下年度的時間互換兩邊的薪資數字。

球季 互換薪資日期
2017 1月13日禮拜二
2雙子 英文018 1月12日禮中職即時比分拜五
2019 1月11日禮拜五
20日本職棒20 1月10日禮拜五
2021 菲希歐 1月15日禮拜五

*材料泉源MLB 2017 CBA, art. VI (Elol 世界賽賽程)(2)(二)球團提出薪資之限定大同盟訂有最低薪資及最大減薪幅度之保證,故球團所提出之薪資數字,依現在有用之大同盟CBA,必需同時切合如下二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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